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记者从今天在北京举行的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了解到,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显著。1254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今天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受到国务院表彰。
据介绍,今天受到表彰的包括626个模范集体和628个模范个人。模范集体分别来自党政机关、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军队、武警、文化单位、卫生、公安、新闻出版、金融、航空、铁路、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领域、行业,其中有13个民族自治州、县和民族乡。他们中间,1988年受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有36个,占集体总数的5.75%;1994年受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有80个,占集体总数的12.78%;两次都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有21个,占集体总数的3.35%。
628名模范个人中,56个民族都有代表。其中汉族有228名,蒙古族42人,回族90人,藏族26人,维吾尔族25人,苗族19人,彝族11人,壮族17人,朝鲜族26人,满族21人,土家族19人,瑶族12人,哈萨克族8人,其他民族84人。
在这些模范个人中,有干部、工人、农牧民、军人、武警、民警、教师、医生、新闻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工作者、企业家、艺术工作者和宗教界人士。其中妇女有119名,占个人总数的18.9%。他们中有1988年受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5人,占个人总数的0.8%;1994年受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18个,占个人总数的2.87%;两次都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有3人,占个人总数的0.48%。